近日,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公安分局、大面街道办开展打击传销行动,突击清网打击传销窝点42处,已查获涉传人员80余人。 给予传销组织承重打击 关于打击传销,您真的了解吗? 如何防范传销 1.要注意学习、了解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掌握识别传销的基本知识,树立勤劳致富、传销违法、拒绝传销防范意识。 2.在发现自己被骗参与传销活动后,要注意收集、保存汇款帐号、汇款凭证、交费收据、介绍人及更高级上线人员的姓名、电话、互联网帐号密码等相关证据线索,及时提供给执法机关,以便于及时、准确地打击违法犯罪,保障自身的权益。 3.如果被骗到外地,到达当地后朋友绝口不谈工作、生意,而是带你游山玩水、熟悉环境,美其名曰放松心情;要看你的身份证、借打你的手机,发现情况不对时,一定要机智、冷静地应对,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设法脱离,如果发现该组织从事传销活动的证据后,应设法与当地公安、工商机关取得联系,及时举报。 4.如有亲戚、朋友被骗往异地从事传销,首先应积极做好亲戚、朋友的思想教育工作,劝说其眷脱离传销组织;若劝说无效,应设法弄清所在详细地址,并及时向当地公安、工商机关举报。 5.如果您发现了传销行为,或您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应积极收集有关线索信息,包括传销活动的详细地点、传销人员尤其是骨干人员的住所、传销方式、宣传材料等,并眷举报。 6.如果您是学生,除采取以上措施外,还应该及时向所在学校反映情况,防止传销活动进校园。 传销的法律责任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条规定: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况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龙泉驿动态、平安晋宁 |
广告合作/投稿邮箱zgbfxw@163.com|网站地图|手机版|中国八方新闻 ( 黔ICP备16004947号-1 )
GMT+8, 2024-11-14 14:31 , Processed in 0.026426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