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和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特别是各类奇葩证明的问题,公安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卓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起草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英〈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征求意见稿)列出了公安派出所不再开具证明的20类事项和应当或者可以开具证明的9类事项,具体分为四大类情形: 表达意见渠道 公众可通过向zagljzm@mps.gov.cn发送邮件或在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相关链接下留言等方式表达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7月15日。 不再开具证明 1、凡公民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9类事项,如公民姓名、曾用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这9类事项包括: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公民民族成分;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2、对于公民户口迁移、住址变动等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登记内容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这5类事项包括: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 3、对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事项,根据情形分别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使用部门核查,或者依法办理公证,对涉及公安机关职责的事项,公安机关给予必要协助。 包括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等6类事项。 应当或可以开具证明 4、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9类事项,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如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注销户口、捡拾弃婴(儿童),因乘坐飞机、火车、住宿旅店需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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